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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手術前對各種手術方試是否均告知與損害之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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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7-24 15:18
標題:
手術前對各種手術方試是否均告知與損害之因果關係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24 15:3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醫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再者,上訴人於本院自認於102 年6月4日求診李文瑞醫
師之前幾個月,曾到彰化基督教醫院婦科求診,該院主
任醫師告知其病狀可以不必手術云云,其再於同年5 月
間到被上訴人醫院求診由一位女婦科醫師看診,經該女
醫師向其推介李文瑞醫師等語(本院卷第256 頁)。再
參酌上訴人在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之過往病歷,其早於98
年5月15日即已被診斷子宮脫垂二度(本院卷第321頁)
,2年後之100年6月2日彰化基督教醫院亦為相同之診斷
(同卷第369頁),於101年3月17日臺大醫院雲林分院
仍診斷為子宮脫出二度(同上卷第329頁),依以上事
實觀之,上訴人並非如其主張,於一年多前才發現有子
宮脫垂且僅一度而已,上訴人既受子宮脫垂症之困擾多
年,又因育有二子,已無生育之問題,於進行系爭手術
前不久已經過至少二位其他醫師之診治,深知自己之病
症情況,再透過李文瑞交付之書面及彰化基督教醫院醫
師先前向其說明可以不必手術,早已知悉不手術之利弊
(保留子宮的方式術後仍會有子宮脫垂復發。不摘除子
宮可採用經腹部或經陰道進行子宮懸吊,但各項手術都
有併發症及副作用)及系爭手術可能之風險,於臺大醫
院雲林分院劉惠珊醫師診斷上訴人係脫垂一度後,再推
介轉診給同院之李文瑞醫師看診,李文瑞醫師診斷判定
二至三級後,建議其開刀且告知採用非其提議之手術方
式後,到實際施行手術前有二十九天之猶豫期間,上訴
人隨時可以反悔仍依約到院等一切情狀,是李文瑞醫師
主張,上訴人早已知悉手術或不手術之各種利弊得失,
上訴人不知懸吊術之治療方法
,並不影響上訴人之決定
,上訴人仍會作相同之手術決定為可採
。換言之,被上
訴人李文瑞有無告知其有其他不必作切除子宮手術,與
上訴人之損害間,已不具因果關係
(參照,沈冠伶,武
器平等原則於醫療訴訟之運用,月旦法學第127期,第
47頁)。又治療方式選擇應以醫師專業裁量為主,病人
最佳利益原則與病人自主權作為醫師專斷之調節,因此
在選擇治療方針時,醫療提供者除了依其專業裁量選擇
,同時應兼顧病人最佳利益,當醫療提供者依此原則選
出適當之治療方式時,只須針對此方式對病人加以說明
,並取得病人之同意即已履行告知後同意之說明義務。
而病人最佳利益之判斷標準以理性病人為標準(參照,
侯英泠,月旦裁判時報第40期文章,第36- 37頁)。如
上所述,李文瑞考量上訴人受困此病症多年已育二子無
保留子宮之須求,其他手術無法擔保不再復發此症,因
而基於專業考量建議系爭手術,未告知其他方式之手術
,依上說明,亦難認有何違反告知後同意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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