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信託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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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7-12 13:30
標題:
信託成立的要件
次按85年1 月26日信託法公布施行前之信託行為,屬於
「非典型契約」之一種,須於雙方當事人,就委託人授
與受託人超過經濟目的之權利,而受託人僅於所許可之
經濟目的範圍內行使權利,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其契約
始為成立。是當事人之一方如主張與他方有信託關係存
在,自應就信託契約確已成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
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67 號判決參照)。又所謂信託
關係,並非自己應取得之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時,雙
方當然即存有信託關係,而須基於信託人與受託人之合
意訂立信託契約,方能發生。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7-12 13:33
查原告主張222 建號房地
之應有部分四分之一以被告名義登記係基於信託關係云
云,惟參諸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吳順靖、原告共同出資
購買222 建號房地,其中吳順靖名義登記應有部分二分
之一(即出資二分之一),被告名義登記應有部分二分
之一。因所有權登記在被告名義下的二分之一,即全部
所有權的四分之一權益,係由原告出資購買無誤。 222
建號房地所有權登記在被告名義下的二分之一係原告所
有。今後222 建號房地所有支出及收入,原告皆占全部
的四分之一權益等語(見不爭執事項㈡),可知系爭契
約僅約明222 建號房地登記於被告名義中有二分之一為
原告出資購買所有,將來支出及收入,原告均占四分之
一權益,
系爭契約並未載明被告為原告之利益或特定目
的管理或處分222 建號房地應有部分四分之一之本旨,
亦未特定就信託目的、內容等信託契約必要之點予以特
定,尚無從逕以被告嗣將222 建號房地出租予他人情事
,遽認兩造間就222 建號房地應有部分四分之一有信託
意思表示合致。則原告主張222 建號房地之應有部分四
分之一以被告名義登記係基於信託關係云云,亦非可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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