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被上訴人附帶上訴及提出反訴成了反訴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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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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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1 11:12
標題:
被上訴人附帶上訴及提出反訴成了反訴原告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11 13:1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208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兼反訴原告(下稱被上訴人)提起附
帶上訴部分:
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被上訴人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60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兼反訴被告(下稱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其敗
訴部分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即於民國10
8 年6 月6 日具狀提起附帶上訴(見本院卷第57頁),符合
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7-11 14:13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11 14:1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
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於第二審提起反訴應徵收裁
判費者,其裁判費之徵收,準用上開規定徵收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2 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附
帶上訴與上訴同係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
分之方法,而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相同者,反訴應另徵
收裁判費,故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及提起與本訴訴訟標的
不相同之反訴,均應依上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本件附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附帶上訴人給付慰撫金新
臺幣(下同)12萬元,經原審判命附帶上訴人應給付附帶被
上訴人2 萬元,駁回附帶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附帶被上訴人
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後,附帶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附帶
上訴,並提起反訴請求附帶被上訴人精神損害賠償,應另給
付附帶上訴人6 萬元。其中附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2 萬元,應徵附帶上訴裁判費1500元;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6 萬元,應徵反訴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附帶上訴
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法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附帶上訴或反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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