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繼承人請求分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7-9 08:02
標題:
繼承人請求分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9 08:06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1634 號民事判決
末查,
繼承人請求
分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
,如係不動產,應
依民法第 759條規定辦妥繼承登記,始得為之。應成功於本
件訴訟主張未喪失繼承權,且已依法行使扣減權,回復其特
留分權利,而按其特留分比例與應微一公同共有系爭遺產,
惟應微一有無已依系爭遺囑辦理繼承登記,尚不明瞭,倘已
辦理且侵害應成功之特留分,是否應併為請求其塗銷該繼承
登記,並經應道春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為遺產分
割之裁判?於此情形,應成功所為聲明是否尚有不完足之處
,案經發回,應一併注意及之,附此敘明。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