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抵押權的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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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6-10 19:57
標題:
抵押權的不可分性
按抵押權為從權利,以主債權之存在為其存在之前提,故
如主債權因清償、免除、抵銷或其他原因而消滅時,則抵
押權自亦當然隨之消滅。惟如主債權一部消滅時,則否。
此乃基於抵押權
不可分性
所使然。而抵押權所擔保之主債
權未全部消滅前,抵押人尚不得請求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
記(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系
爭甲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並無因更換擔保品合意、債之更
改、混同或類似混同等事由而歸於消滅。且上訴人自承其
就105年6月21日借款僅清償被上訴人吳淑娟450萬元、蔡
汶含150萬元,並未全部清償完畢,則基於抵押權之不可
分性,在系爭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全部消滅前,抵押
人自不得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從而,上訴人請
求塗銷系爭甲抵押權登記,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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