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法官行當事人訊問,當事人不來的效果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29 13:01
標題:
法官行當事人訊問,當事人不來的效果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9 13:3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177 號民事判決
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則當事人經法院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