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連帶債務人的時效利益對其他債務人的影響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24 09:08
標題: 連帶債務人的時效利益對其他債務人的影響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4 09:09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83 號民事判決

然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
    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債權人
    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
    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
    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
    用之。」、「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此於民法第273 條第1 項
    、第276 條第2 項、第1 項、第280 條定有明文。是連帶債
    務就消滅時效已完成之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他債務人既同免
    其責任,則於命他債務人為給付時,即應將已罹於消滅時效
    之債務人應分擔之債務額先行扣除,不問該債務人是否援用
    時效利益為抗辯,而異其法律效果,始能避免他債務人於給
    付後,再向該債務人行使求償權,反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及
    剝奪該債務人所受時效利益之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775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24 09:08
準此,本件原告雖係於100 年
    10月4 日發現光碟時,因不認識影片或照片內之女子,而係
    至100 年10月10日經詢問其夫鄭利民後始知悉被告為本件賠
    償義務人,並已於民法第197 條之二年時效期間內對被告起
    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其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
    全部罹於時效。然原告對於與被告負連帶債務之共同侵權行
    為人鄭利民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則顯應於101 年10
    月4 日發現光碟內之照片或影片時即已知悉鄭利民之侵權行
    為及賠償義務人,且其迄今並無對鄭利民為任何民事請求或
    訴訟,故原告對鄭利民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已完成。則依前
    開民法第276 條第2 項、第1 項之規定,於消滅時效已完成
    之連帶債務人即鄭利民應分擔之部分,他連帶債務人即被告
    亦同免其責任。從而,被告抗辯因原告對連帶債務人鄭利民
    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時效完成,則就鄭利民應分擔
    之2 分之1 部分,原告即不得再向被告請求等語,於法即無
    不合。是本件經扣除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之連帶債務人
    之鄭利民於本件共同侵權行為所應分擔之2 分之1 責任後,
    原告僅得向被告請求賠償25萬元。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