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退夥結算與分配合夥盈餘非屬同一之請求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18 21:11
標題:
退夥結算與分配合夥盈餘非屬同一之請求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18 22:4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842 號民事判決
經查,本件原告等係於合夥財產清算完畢後,請求被告分配
合夥損益,兩造前固有數件請求退夥結算之訴,然揆諸上開
說明,與請求退夥結算與分配合夥損益非屬同一之請求,從
而,本件原告等於起訴時即已請求被告給付分配合夥盈餘,
並保留給付範圍之聲明(見調解卷第2至5頁),足認與前訴
訟請求非同一之請求,未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7款規定。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