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隱名合夥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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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8 09:06
標題:
隱名合夥的要件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8 09:11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
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
契約
。又隱名合夥不過為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之契約關係,
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原無任何
權利義務可言,此觀諸民法第700 條、第701 條、第704 條
之規定自明。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
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是以,
原告自應就被告間成立隱名合夥關係,且系爭款項為隱名合
夥債務等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8 09:11
蓋所謂隱名合
夥契約,應有雙方成立隱名合夥契約之合意,且由一方出名
營業,他方出資共享利益與損失。惟被告縱共同經營誠富汽
車保修廠,其經營模式並不當然該當隱名合夥要件,上開起
訴書亦未就被告間之法律關係定性,僅描述一事實狀態,尚
難據此推論被告間有成立隱名合夥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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