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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法庭外的書面陳述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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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4-10 21:08
標題:
證人法庭外的書面陳述可採?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10 21:16 編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按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
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
作成陳述書狀;又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
為陳述;另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
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305 條第2 、3
、6 項定有明文。
又證人陳述所知事實,除符合民事訴訟法
第305 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得以書狀陳述外,應以言詞
陳述,且須命其具結,法院始能就其所為證言斟酌能否採用
;倘證人未經法院訊問,或未依法提出陳述書狀,自非屬於
合法之人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47號判決參照)。
準此可知,僅法院認為適當時,始得由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
人前作成陳述書狀,或於兩造同意之情況下,證人始能於法
院外以書狀為陳述。查本件被告所舉證人之待證事實乃原告
在大陸地區是有曾向廠商索取金錢、要求抽佣及招待,而有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情形,本院審酌原告派
駐被告大陸子公司擔任管理幹部,負責督促廠商新車型開發
模具之進度及時程,而和得昌公司係承包協展公司系爭模具
及檢具之廠商,是否因業務配合致生齟齬而有挾怨報復之虞
,被告抗辯原告要求錦盛公司招待之主張,係下班後私下為
調職同事踐行之費用分攤爭議,其情節是否重大而難期被告
繼續僱用原告之程度,均有使證人到庭接受法院訊問之必要
;參以109 年初全球雖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有
限制出入國境情形,惟本案審結前被告所舉之證人只要配合
隔離檢疫14日即可聲請來台作證,故難認本件符合民事訴訟
法第305 條第2 項所規定「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法
院認為以陳述書狀為適當」之情形,加以原告不同意證人得
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且經對原告為當事人詢問,原告亦
否認有被告所指向廠商索取金錢、要求抽佣之行為,而經海
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仍應確實審查其實質內容之真
實性與適法性,不得逕認係公文書而逕予採信,已如前述,
準此,被告提出之前揭證人法庭外書面陳述,礙難採取。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2-12 20:15
G3 110/1690
按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
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
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又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
院外以書狀為陳述。另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
,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民事訴訟
法第305條第2項、第3項、第6項定有明文。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2-12 20:16
查嚴健彰係
以個人名義提出自白書及切結書,且福和興公司亦具狀
請求無需審酌該自白書內容等語(見原審卷第61-65、1
13-115頁)。因前開自白書及切結書與上開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不符,尚不得作為裁判之基礎。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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