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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設定m權到底是244之有償還是無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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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2-15 20:35
標題:
設定m權到底是244之有償還是無償行為?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2-15 20:36 編輯
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 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 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44 條規定之無償、有償行為,於設定 抵押權之情形,應以其為物權行為之原因行為認定之。蓋設 定抵押權之物權行為本身,僅係設定抵押權意思表示之一致 ,無從單就物權行為認定其為無償或有償,而應視其所以為 物權行為之原因行為予以認定(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711 號裁判參照)
被告富旺公司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予被告吳坤碧、趙品清 ,以擔保其二人對被告富旺公司之消費借貸債權,業如前述 ,足認系爭抵押權係為擔保系爭借貸契約而生,
並非無償
。 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吳坤碧、趙品清明知有害原告債權仍 執意出借款項予被告富旺公司及設定抵押權而
有惡意
之情事 ,是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被告間之消費借貸債權關係與設定 抵押登記物權行為既非無償,而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吳 坤碧、趙品清所為上開債權與物權行為係「惡意」損害原告 債權,故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消費借貸 債權與設定抵押權物權行為,即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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