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結案函僅課予當方義務之情況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4-2 14:29
標題:
結案函僅課予當方義務之情況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2 14:34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智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被告於簽署結案函後,在其個人網站(
http://www.taiwanla
nd.tw/05album/taiwan.watercolor.history/law/law.htm
),撰有文字標題「後續:水彩史首次司法處理藝術評論-程
振文徒勞又結怨」,該篇文章載有丙評論,並重現系爭書籍
中楊恩生對原告作品之甲評論全文,及貼上原告對楊恩生請
求損害賠償之民事起訴狀、通知書及調解筆錄,並於文末以
超連結方式引用前開楊恩生臉書之「關於『藝術評論』㈠至
㈥」6篇文章。內容重現被告於系爭書籍中對原告之乙評論
全文,其中第1篇文章(標題名為「關於『藝術評論』㈠」
之文章)並為丁評論,此有公證書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以認定。綜觀被告上開為丙評論及張貼訴訟資料,並連
結系爭臉書專頁搭配丁評論內容,足認其不實指摘原告對楊
恩山起訴後獲得敗訴之結果,而影射原告乃缺乏法律常識、
無知,且無容納他人批評雅量,無理卻執意興訟之好訟之徒
,而使原告之社會一般大眾評價遭受貶損,所為應已違反系
爭結案函所定契約義務,並因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雖
辯稱原告違反系爭結案函第4點所定,先行在與楊恩生另訴
中公開重提兩造就系爭書籍所生爭端,且將系爭結案函做為
證物,卻於本件以被告違反系爭結案函所定義務,對被告訴
請損害賠償,顯違反民法第148條第2項所定誠信原則,自不
得為之云云,然依系爭結案函首段文字:「...陳東元先生
並保證如下:」,即可知系爭結案函係課予被告消弭並遵守
不再發表相關原告之不當言論,
並未課予原告任何義務
,則
原告縱於其與楊恩山另案訴訟中敘及兩造間因系爭書籍所生
爭端,並提交系爭結案函作為證物,亦不生違反系爭結案函
所定義務之情形,被告據以抗辯原告對其行使損害賠償請求
權係違反誠信原則,自非可採。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