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不爭執形式之真正不是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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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3-21 09:17
標題:
不爭執形式之真正不是自認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末查,所謂「自認」,係指當
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於訴訟上承認其為真實
而言。與當事人對於他造所提出之私文書,不爭執其真正,
僅可認該私文書具有形式上之證據力,尚有所不同。上訴人
謂被上訴人於原審對其提出之系爭出貨單形式之真正並不爭
執,表示有收訖該出貨單所載數量之商品,已生訴訟上自認
之效力,法院應受其自認之拘束,不得為相反之認定云云,
不無誤會,則其據此進而指摘原審未命被上訴人舉證證明未
收受上開商品,逕以上訴人未舉證已將系爭商品交付被上訴
人為由,為其不利之判決,違反舉證責任分配及證據原則云
云,尚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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