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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裁定清算不免責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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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2-4 22:35
標題:
裁定清算不免責之理由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2-4 22:40 編輯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
清算
前二年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 數額者: 本件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為6,167元,顯然低於債務人請
清算
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40,800元或88,704元。
本件債務人有本條例第133條所稱「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
清算
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不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之情形,依前開說明,本件即有本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不免責 事由。
另有134條第二款之不免責事由:
慰問金未報
出國頻繁
保險未呈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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