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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調解不成,現有工作,仍可申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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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2-4 21:41
標題:
調解不成,現有工作,仍可申請清算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2-4 21:45 編輯
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7,200元(包含伙食費7,500元、交通費700元、電話費1,000元、雜支費 2,000元、居住費用6,000元),並提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台北營運處繳費通知、統一發票、支付居住費用切結 書、手機申辦契約影本附卷為證(見消債清卷第52至58、 79、83至85頁)。然聲請人既欲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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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清理其債務, 當盡力清償,而非維持過去之慣常生活,故不得由聲請人 任意主張其基本生活費用之數額,而欲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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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程序逃避 及減免應清償之債務。本院審酌聲請人所稱雜支費2,000 元,並未說明細項為何,亦未提出相關單據為佐,難認係 屬必要生活支出,應予剔除;又依聲請人所提電話費繳費 通知,聲請人每月支出電話費實際金額應為800元【(804 +795)÷2≒800】,故逾此部分之電話費部分亦應剔除 ;有關居住費用6,000元部分,聲請人自陳目前與其大哥 、大嫂及二名姪女共同居住於其中一名姪女廖逸亭所有之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段00號2樓房屋(見消債清 卷第75至78頁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每月分攤家庭生活費 用6,000元(包含:水費、電費、瓦斯費及其他費用等) ,有其大哥廖運熾出具之切結書為佐(消債清卷第79、95 頁),本院審酌該房屋之所在位置、屋齡、面積,其金額 尚稱合理;至聲請人其餘主張之伙食費7,50 0元、交通費 700元,本院審酌尚與維持基本生活所必要無違,金額亦 未見浮報之情,尚堪採信。
職是,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5,000元(計算式:7,50 0+700+800+ 6,000=1萬5,000)。是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 活費用後僅餘6,084元(計算式:2萬1,084-1萬5,000=6,084)可供支配。參以聲請人現積欠之債務總額為354萬9,201元,若加上利息、違約金、其債務金額勢必更高, 而於不加計息、違約金之情形下,尚需約48年始能清償完畢(計算式:354萬9,201元÷6,084元÷12個月≒48.6年),如聲請人所負債務仍另行計算每月之利息、違約金,其還款年限顯然更長,
衡以聲請人現年已逾56歲,該等還款年限顯無法回復其正常經濟狀況,而有藉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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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
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致無法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聲請人復查無消債 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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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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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屬有據,爰裁定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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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
清算
程序。此外,本院審酌 聲請人自陳前於106年7月5日因父親往生而繼承一筆土地, 該地已由政府徵收而取得徵收款86萬3,623元可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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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
(見消債清卷第80頁),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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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益,爰依首揭規定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
清算
程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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