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雙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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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2-17 12:54
標題:
雙方代理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7 13:14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439 號民事判決
再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
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
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民法第103 條定有明文。查,
兩造既均同時委任翔馳公司代為居中斡旋系爭土地之買賣交
易,被告本人且事先許諾翔馳公司得為雙方代理之法律行為
,此有前開系爭意願書及系爭委託銷售書在卷可稽,則翔馳
公司之受僱人陳秀雯事後以被告代理人之身分,代為受領原
告所交付已轉為定金之系爭支票,自應認原告確已向被告提
出100 萬元定金之給付無誤。被告以此否認並未收受定金云
云,仍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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