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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的撤回也是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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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2-17 12:49
標題:
授權書的撤回也是契約自由?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7 13:15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439 號民事判決
至證人陳秀雯、李世文於本院審理期間,固均一致證稱被告
曾表示有權可以代表林志鴻將系爭477 、477-1 地號土地加
以出售等語(見本院卷第185 頁、第172 頁),且原告亦提
出由林志鴻所出具之授權書影本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79頁
)。然林志鴻所出具予被告林天賜之授權書,事後既經林志
鴻清楚表明不同意出售系爭477-1 地號土地,顯見林志鴻應
已撤回其當初對林天賜之授權,而綜觀上開授權書之內容,
復均無限制林志鴻事後不得再行撤回對被告授權之文字約定
,基於契約自由及意思自主之原則,當事人本得在理性思考
與自由經濟市場機制下,立於相互平等之基礎,斟酌情況,
權衡損益,選擇締約之對象、方式及內容,以追求其締約之
經濟目的,兩造因就如何移轉登記系爭477-1 地號土地之爭
點不能合意,導致買賣預約之目的(即簽訂本約)不能達成
,自屬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本院不能僅因被告或其子林
志鴻事後拒絕簽訂本約,即當然推論被告必有何應受歸責之
事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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