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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不能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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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30 22:19
標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不能無限上綱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30 22:38 編輯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 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前項必要 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 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依前述勞檢記錄可知 ,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並無認定被告國興公司有違反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之過失
(見士院調字卷第41頁), 故被告國興公司是否應負過失之
損害賠償
責任,即非無疑。 另外,「被告允泰公司將系爭工程交由被告益盛公司承攬, 另將系爭工程之保全留駐服務交由被告國興公司承攬,雙方 於102年12月20日就系爭工程工地簽立留駐警衛契約書」等 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事實,故被告益盛公司並非林芳震之僱 主,對林芳震並無指揮監督之權限,亦無對林芳震有實施勞 工安全衛生教育之義務存在,即無法認定被告益盛公司有違 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之過失責任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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