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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d人要依債的本旨提出給付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29 15:23
標題: d人要依債的本旨提出給付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9 15:24 編輯

按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 為民法第235 條所明定。物之交付義務人所提出交付之物與    契約訂定之內容不符者,不得謂為依債務本旨之提出,自不生提出之效力,債權人得拒絕受領。又因契約互負債務者,他方提出之對待給付若有瑕疵而不完全,既非依債務本旨為之,在未補正前,自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如債務人遲延履行    ,債權人於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而被拒時,並得依民法第254 條規定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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