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吾人日常共識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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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12 14:45
標題:
吾人日常共識共信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12 14:5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重上字第 241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之
事實,為吾人日常共識共信者,稱為常態事實,應認為已得
法院之確信,自不必負舉證之責任;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非
吾人日常共識共信者,稱為變態事實,應認為未得法院之確
信,自應負舉證責任。意思表示非出於通謀虛偽者,屬於常
態事實;出於通謀虛偽者,屬於變態事實,自應由主張變態
事實者,負舉證責任,此乃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分配之
基本原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由原告負舉
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抗辯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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