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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借款有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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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12 14:40
標題:
借款有金流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12 14:5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重上字第 241 號民事判決
古源俊與古源毓曾於102年11月25日簽立借據,約定由古源
俊向古源毓借款720萬元,並由古源俊提供系爭應有部分設
定系爭抵押權予古源毓,供作擔保。古源毓依約先後共匯款
760萬元(事後多借40萬元)匯至古源俊本人之農會帳戶。
古源俊於收受760萬元後,先後將其中730萬元以匯款或現金
交付其女古○○使用,其餘30萬元則保留自用,足證古源毓
、古源俊、古○○間確有借款關係存在,即系爭債權及系爭
抵押權均屬真實無誤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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