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民法113條及767條之要件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12 14:22
標題:
民法113條及767條之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重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按「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
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所有人對
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
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113條、第767條第1
項前中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規定,可知當事人行使回復原
狀請求者,須以法律行為無效其前提要件;所有人行使所有
物返還及妨害除去請求權者,其請求權之主體須為所有人或
依法得行使所有權之人,且相對人須為無權占有或侵奪所有
物,或有所有權之妨害行為,始足當之。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