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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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12-20 23:24
標題: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2 條、第3 條、第6 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第28條,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2,605,466 元之損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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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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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0 23:27
又被告辦理本件特定金錢信託受託投資債券時,係依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 條、第10條,及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 條第2 項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及依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3 項訂定之「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等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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