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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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12-20 08:42
標題:
一造辯論判決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20 20:08 編輯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雖於108 年12月24日提出民事庭期變更聲請狀,陳明
其前已安排既定「南部要事」行程在先,故因上開行程撞期
無法親自出庭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5 頁),然本院前於10
8 年11月19日即送達開庭通知至原告指定之送達處所(見本
院卷二第53頁),原告收受開庭通知後即於108 年11月21日
具狀陳明因收到開庭通知故聲請閱卷(見本院卷二第71頁)
,並於108 年12月6 日閱卷完畢(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79頁
),均未見原告表示其於108 年12月26日將有無法出庭情事
,且原告遲至108 年12月24日始具狀請求改期,亦僅空言指
其已先排定行程因撞期故無法親自出庭,並未提出相關資料
可資釋明,
是尚無從認定原告不到庭有正當理由,且核無同
法第386 條所列其他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及前開法律
規定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裁判。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3-20 20:08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20 20:09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387 號民事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
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並非謂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即應本於其不到場之效
果而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故於一造辯論判決,法院仍須
依據兩造已提出之全部訴訟資料而為判決,不得僅因其不到
場即予以不利益之判決。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主張其應受敗訴判決,容有誤會。
又被上訴人於事
實審係經公示送達通知,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但書規
定,無擬制自認之適用。
原審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
權行使,合法認定上訴人主張之地震損害、工作室債務損害
、對謝紀招治賠償款及租屋損害,均與系爭土地是否為法定
空地不具關聯性,而無相當因果關係,因以上揭理由就此部
分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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