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拍賣抵押物裁定及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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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12-19 20:58
標題:
拍賣抵押物裁定及抗告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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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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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20:58
又因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理
論,抵押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法院自程序上應審查
之拍賣要件有二:(一)抵押權有無依法登記;(二)債權
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以作為是否許可強制執行之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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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時間:
2020-12-19 21:00
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
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
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
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
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 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 號裁定參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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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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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21:0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抗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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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時間:
2020-12-20 08:24
至於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各該文件為真正,對抵
押債權之存否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不得僅依
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
由,
抵押權人無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
利存在
(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 號判決意旨、93年度台
抗字第905 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 號裁定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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