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宜蘭地方法院張姓法官,今年1月下班行駛於宜蘭市中山路時,於岔路口遭無照的林姓男子所騎乘的機車闖紅燈撞擊,林姓男子與後座的邱男因此受傷,張姓法官緊張之餘肇事逃逸,但事後又返回現場向警方自首,全案法院審結,審酌張法官事後自首,肇事責任也不再法官身上,判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全案可上訴。
47歲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張軒豪,是司法官訓練所37期畢業,審判經驗豐富,民國88年開始於宜蘭地方法院服務,至今已18年;判決書指出,今年1月9日晚間6點,張姓法官下班後駕駛自小客車由西向東行駛於宜蘭市中山路1段,行經岔路口時,遭18歲無機車駕照的林男,騎乘機車違規闖紅燈撞擊,林男與後座搭載邱男因此身受重傷。
不過,張姓法官事發當下未停下車查看,直接駕車逃離現場,警方到場處理後,張法官又開著車回到案發現場自首;張軒豪於法院審理坦承所有犯行,他向警方指出,撞到時突然緊張、神智不清才離開,繞一圈之後就回來。
全案張姓法官與被害家屬以3萬元達成和解,不過檢方仍然依法起訴,合議庭法官認為,審酌被告肇事後約10分鐘旋即返回現場向員警自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也與2被害人成立調解,且被害人也不追究其責任,主要肇事責任也不在法官,因此判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全案可上訴。
宜蘭地方法院審判長黃永勝指出,此案經參考類似案例,不能說是輕判,等全案確定後,法官自律委員會也將依照自律要點決定張法官未來的去留,現在張法官的職務並不會有任何調動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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