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有牽單之客觀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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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21 10:55
標題:
有牽單之客觀合併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1 11:08 編輯
按原告訴請被告為金錢以外一定特定物之給付,同時主張被 告如不能為給付時,應給付金錢為補充請求者,此種「特定 物之代償請求」,其主位請求與補充請求兩者間有附隨關係 ,乃
訴之客觀合併中有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
。本件依原告之 起訴狀及民事辯論意旨狀所載,均僅聲明求為命被上訴人返 還系爭文件及光碟,如不能返還,應給付200 萬元即自102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 本院卷一第2 頁、第90頁),並未提及二者間為先、備位之 聲明,具見原告之聲明祇係主位請求與補充請求有牽連關係 之「特定物之代償請求」,而非客觀預備訴之合併。原告請 求被告返還系爭文件及光碟給原告,為有理由,有如前述; 原告主張如被告不能返還該系爭文件及光碟時,應給付200 萬元,核屬有牽連關係之補充請求,程序上並無不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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