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概括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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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20 21:27
標題:
概括委任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0 21:34 編輯
按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 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 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民法第532 條前段、第534 條定有 明文。原告既概括委任被告處理系爭幼兒園交接及籌備事宜 ,委任事務又不屬於民法第534 條但書各款情形,被告自得 為原告為一切行為,無庸原告事先同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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