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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過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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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7-19 21:06
標題:
過橋資金
[size=15.1581px]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上字第 424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固抗辯伊未履行系爭協議係因被上訴人未提供 4,500
萬元辦理過橋資金流程,及違反約定要求其辭任董事長之故
,其無可歸責事由。惟被上訴人於簽署系爭協議後即已交付
投資股本 4,500萬元予上訴人,系爭協議亦未約定被上訴人
應再提出過橋資金以供上訴人進行移轉股權之行為,上訴人
未於 104年11月28日前辦理本即有可歸責之事由;況被上訴
人於105年5月5日表示:「因為Amanda(即上訴人)及 DDCA
歷經大半年(104.10月起)都未能籌措到 UTT 104.5已按約
定匯款給Amanda,並已增資DDCA的USD 1.5M的過橋資金,以
便UTT HK能完成投資DDCA的法律程序,同時,Amanda在 UTT
願意安排過橋資金的情況,不願意提供任何私人抵押或擔保
。為了表示合作誠意,在Amanda配合進行前述包括改選董事
及股票交付之前提下,若 Amanda仍無法籌措到資金,UTT將
願意協助Amanda安排過橋資金的提供,但前提是Amanda應保
證配合一切手續,包括Amanda所提供的私人帳戶無網銀申請
,且印章必須交由 UTT單獨可控,並應預先填寫匯款單、授
權單等文件,且 DDCA必須承諾立即由經UTT認可之人辦理驗
資及報備程序,已完成所有投資程序」,上訴人則覆以:「
雙方最後的決定是 UTT給我buy out proposal還有我可以尋
求新的資金付給UTT。…於4月25日我們也已經達成目前不再
合作協議,股東會結束之後,我會回覆對於付款解除協議一
事」等語,有各該期日電子郵件附卷為憑(見原審卷第 183
頁反面、184頁),堪認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供擔保而由其
提供過橋資金一事,為上訴人所拒,上訴人並主張不再合作
,其會辦理付款解除協議事宜。綜上,上訴人抗辯其無可歸
責情事云云,自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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