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對於道路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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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7-4 23:03
標題:
對於道路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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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7-4 23:0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義的「道路」,依照這個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就這個新聞報導所指的事件來說,肇事所在的「停車場」、建置在私人土地上的「停車場」,它所在的地面應該不會是「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的一部分,這沒有問題;有疑問的是,這「停車場」會不會是這個規定裡所指的「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即視為『道路』延伸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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