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1164之旨趣包含將公同共有變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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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7 09:17
標題:
1164之旨趣包含將公同共有變分別共有
在公同共有 遺產
分割
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 請求
分割
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
分割
」,依同法第 829 條及第830 條第1 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 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 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 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 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
分割
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 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供參)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7 09:36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7 09:43 編輯
P:因何隆台積欠原告如附表 三所示之債務尚未清償,且其已陷於無資力,又依民法第11 64條規定,何隆台本得隨時請求
分割
被告5 人公同共有如附 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卻怠於行使其權利,是原告為保 全債權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164條、第242 條規定,
代位
何 隆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 動產、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存款,依被告5 人應繼分各五分 之一
分割
為分別共有。
G:
本件被繼承人何陳菊愛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不動
產,現登記為被告5 人公同共有,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分割
方法,僅請求依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而被告
就上開分割方法均表示同意,是本院斟酌系爭不動產之性質
、經濟效用及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認系爭不動產應由被告
5 人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之方式,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
代位分割,依被告的意思變成分別共有,實際上債權人能獲得清償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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