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經提示告以要旨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5-30 23:23
標題: 經提示告以要旨
[size=15.1581px]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重上字第 170 號民事判決

至於
    上證3至上證12部分,則均出自原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089
    5號拆屋交地執行事件卷宗資料影本,業經原審調取該卷宗
    ,且於108年5月6日言詞辯論之際,經提示告以要旨(原審
    卷(二)42頁背面-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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