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經提示告以要旨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5-30 23:23
標題:
經提示告以要旨
[size=15.1581px]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重上字第 170 號民事判決
至於
上證3至上證12部分,則均出自原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089
5號拆屋交地執行事件卷宗資料影本,業經原審調取該卷宗
,且於108年5月6日言詞辯論之際,經提示告以要旨(原審
卷(二)42頁背面-43頁)。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