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74年修法前的收養非要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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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5-11 10:49
標題:
74年修法前的收養非要式行為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5-11 11:0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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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094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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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言之,74年6 月5 日修正生效前之民法第1079條但書規定 ,收養人收養未滿7 歲無意思能力之被收養人,應認為係收 養人單方之收養意思與自幼撫育之事實結合而成立養親子關 係,不以將原報戶籍塗銷,辦妥收養登記為生效之要件,法 律亦未明定應得生父母之同意,故祇須有自幼撫養之事實, 並有以之為子女之意思即可成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 第2301號判決意旨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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