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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債務不履行與損害賠償的相當因果關係判斷: 以保全公司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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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4-19 22:34
標題:
債務不履行與損害賠償的相當因果關係判斷: 以保全公司為例
[size=15.1581px]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745 號民事判決
次查皇翔公司係依與原告間「皇翔御琚社區駐衛保全服
務委任契約」之約定,以原告對於駐衛人員未善盡管理
考核之責,致本件職業死亡災害發生及北大門(即前述
之車道電動拉門)石柱破壞與設備毀損為由,主張原告
應賠償此筆修繕費用,其係本於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
而為請求,當可認定
。然按債務不履行與損害之發生間
,仍應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債權人始有請求賠償之權
利可言,至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乃由「條件關係」及「相
當性」所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後,再判斷該條
件之「相當性」,始得謂有相當因果關係,該「相當性
」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
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
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之
;若侵權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僅止於「條件關係」
或「事實上因果關係」,而不具「相當性」者,仍難謂
該行為有「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或為被害人所
生損害之共同原因。本件事故發生之前,原告所屬保全
人員即曾反應北大門有故障之情形,此由104年1月5日
警衛執勤日報表有「北大門故障(開關速度較慢)」記
載可認(本院卷第42頁、第43頁),則以卷內事證觀之
,肇事夾住訴外人黃智宇之車道電動拉門所以傾斜偏移
脫軌,是否與被告操作失誤有所關連,已可斟酌;其次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之救護人員為爭取時效搶救黃智宇
,情理上固難期待渠等從容衡量各種手段並選擇侵害性
較小者執行,惟若因此將所有損害歸咎於事故發生前最
後一個原因事實,亦非事理之平,故從本件被告於黃智
宇穿越車道電動拉門欲外出巡邏時,未確認黃智宇已經
安全通過即啟動關閉該拉門之客觀存在事實觀察,實難
認均將發生車道拉門夾人意外、發生後是否無法遙控開
啟、以及救護人員僅能以破壞大門石柱、拉門設備等方
式進行搶救等損害結果,
是訴外人皇翔公司對原告所為
之修繕費損害請求有無理由,仍非無探求餘地。
而原告
對此未有何爭執,逕自以之作為損害而轉嫁向被告請求
賠償,亦難認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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