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保險制度非為減輕加害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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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4-19 21:09
標題:
保險制度非為減輕加害人的責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626 號民事判決
況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
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
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
於同一原因,兩者間原則上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最高法院
68年台上字第42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之抗辯無異形同將
被害人個人繳納之保險費用以主張抵銷,則加害人既非給付
保險金之人,自不得以之主張抵銷,本件被告以原告領取之
失能給付87,798元、醫療保險理賠25,134元主張扣除,顯屬
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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