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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權的發生原因歸納成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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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4-6 12:36
標題:
解除權的發生原因歸納成六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4-6 13:13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594 號民事判決
解除權之發生原因,
除民法債各篇之個別規定外,可歸納為給付遲延、給付不能
、不完全給付、預示拒絕給付、情事變更、違反誠實信用原
則等六者,此六者除情事變更外,其共通性質均屬違約,而
違約為本件被上訴人解約之基礎,如無違約事實,則被上訴
人無解約事由,兩者為一體之兩面(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
第84 1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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