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更生債務人未申報債權不可歸責於d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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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4-4 19:38
標題:
更生債務人未申報債權不可歸責於d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1&q=bd7e4f12d17fac5a2d7786af9fd4117f&gy=jcourt&gc=TPD&sort=DS&ot=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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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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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4 19:39
,原告復為聯徵中心之會員,本即應將被告林
婷積欠系爭債權之資訊通報給予聯徵中心彙整,即就系爭債
權向聯徵中心報送受信逾期呆帳,使相關人等可取得正確之
資訊,如更生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即可取得完足之債務資訊
,否則若債權人不登錄該欠款資訊,嗣後又於債務人依更生
條件履行完畢後再主張其未受有合法通知,無法陳報或補報
債權,而主張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使債務人再依更生條
件履行,並不合理。
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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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4 19:40
次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
定認可確定後,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
效力;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
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
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
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
1 項前段、第73條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債務人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者,未申報之債權,原則上視為消滅,除非
未申報債權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債務人才仍應依
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又更生程序終結後,因可歸責於債權
人之事由致未申報債權之債權人,已不得行使其權利,於更
生方案履行完畢前,因受更生方案拘束,其提起訴訟確定其
債權,自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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