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沉默與承認不同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2 21:03
標題: 沉默與承認不同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 21:13 編輯

又按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所謂承認, 指義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是認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而言,又承認不以明示為限,默示的承認,如請求緩期清償、支付利息等,亦有承認之效力(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意旨參照)。默示之承諾,必依要約受領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諾之意思者,始得認之,若單純之沉默,則除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足認為承諾者外,不得認為承諾(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98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被上訴人對於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雖然並未異議,依前述說明,仍尚無從擬制為被上訴人「承認」上訴人請求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1124號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