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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契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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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3-3 07:26
標題:
契約承擔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3-3 07:27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204 號民事判決
然按
契約承擔
乃以承受契約當事人地位為標的之契約,亦即依法律
行為所生之概括承受,而將由契約關係所發生之債權、債務
及其他附隨的權利義務關係一併移轉予契約承擔人。依原告
主張茱俐蕥公司係承受茵草園公司與證人陳慧珠之租賃契約
,揆諸前開說明,茵草園公司若對於證人陳慧珠有押租金返
還請求權,亦因茱俐蕥公司承擔茵草園公司與證人陳慧珠間
之租賃契約而一併移轉予茱俐蕥公司,茵草園公司再無請求
證人陳慧珠返還押租金之權利。再者,原告主張其代茵草園
公司支付押租金,則其請求返還押租金之對象亦應為茵草園
公司,而與茱俐蕥公司或被告無涉。從而,被告於租賃契約
終止後,係依據租賃契約之約定受領押租金,並非無法律上
之原因。則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受領
之押租金16萬5,000 元,自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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