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被告空言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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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2-16 20:14
標題:
被告空言爭執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2-16 20:2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963 號民事判決
又按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
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
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
之裁判,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679號裁判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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