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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承攬人的無過失責任(有瑕疵就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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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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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2 22:04
標題:
承攬人的無過失責任(有瑕疵就要負責)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2-12 22:21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429 號民事判決
按定作人依民法第495 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以瑕疵可歸
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而生者為限,此係承攬人對定作人之瑕
疵擔保責任內容之一。
而瑕疵擔保責任乃法定責任,不以
承攬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即承攬人應負無過失責任。
又債務人原有給付之責任,僅於有特別情事,始得免責,
乃債法之大原則。我民法係以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為
免給付之原因,此觀民法第230 條、第225 條第1 項之規
定自明,故債務人欲免為給付者,應就歸責事由之不存在
即無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
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僅須就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
,即為已足,無庸證明承攬人有可歸責之事由,承攬人如
抗辯工作之瑕疵,係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
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對此項免責之事由,應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480號、94年台上字第1504號民事
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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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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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2 22:06
經查,本件系爭產品其中97片外觀有「粉紅圈」之瑕疵,
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原告僅抗辯稱:粉紅圈的問
題未必是因為原告加工而造成的,所以未必由原告負責等
語(本院卷第95頁)。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王瑞雷(下稱
王瑞雷)於本院108 年7 月25日當庭勘驗之錄音內容中,
王瑞雷也承認系爭產品之粉紅圈是原告所造成的(本院卷
第127 至128 頁),並且對於被告主張「後續電路板不良
之瑕疵是因為粉紅圈不良所導致」等情,亦坦認不諱(見
本院卷第128 頁)。則依上揭說明,
原告就系爭產品有粉
紅圈之瑕疵並導致功能上不良之事實,既已自認,被告就
此自無庸舉證,應由於原告就其並無可歸責之事由,負舉
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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