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合意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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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2-29 19:00
標題:
合意平倉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29 21:2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446 號民事判決
且原告於10
4 年8 月起亦主動詢問平倉報價,經被告多次提供平倉報價
予原告,經過原告充分考慮後,始於104 年9 月14日主動要
求平倉出場,經被告再次報價,原告確認同意平倉價格並指
示平倉之後,被告方據以執行,是以本件既非被告強制平倉
,而係依原告指示及確認所為之
合意平倉
,自無原告所稱之
侵權行為、違反受任人義務或不完全給付之情形可言。另原
告稱其因閱讀系爭文章始發現系爭商品為「獲利有限、損失
無限」之商品,進而決定平倉云云,顯然亦非事實,此由被
告寄給原告之電子郵件、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之「風險預告」
、產品說明書之「風險預告書」、交易確認書之「風險揭露
」、雙方電話通話錄音等,均已充分說明系爭交易之損失風
險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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