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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添附及構成要件之準用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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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2-12 20:57
標題:
添附及構成要件之準用17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上字第 379 號民事判決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
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
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
(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
立之不當得利。基於給付而受利益之給付型不當得利,所謂
「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受益人之得利欠缺「財貨變動之
基礎權利及法律關係」之給付目的而言,依舉證責任分配原
則,應由主張該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存在之人即原告,舉證
證明其給付欠缺給付目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0號
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動產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
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因而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
,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民法第811條、第81
6條定有明文。惟添附完成後,其所有權係歸屬於不動產所有
權人,因添附而受有損害之人,原則上僅能向不動產所有權
人求償。又民法第816條係一闡釋性之條文,旨在揭櫫依同法
第811條至第815條規定因添附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仍得依
不當得利之法則向受利益者請求償金,故該條所謂「依不當
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係指
法律構成要件之準用
。易言
之,此項償金請求權之成立,除因添附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
害外,尚須具備不當得利之一般構成要件始有其適用(最高法
院97年度台上第418號、101年度台上第1618號判決要旨參酌)
。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2-12 21:01
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辦公室建置費4萬5,940元部分:
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為訴外人魏惠卿,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是本件縱認辦公室建置裝潢部分有添附為不動產之一部分,
亦係不動產所有權人即魏惠卿取得,而非被上訴人,故而上
訴人以民法第811條、第816條向被告主張不當得利,難認有
據。此外,上訴人復未舉證被上訴人就系爭房屋之裝潢受有
何利益,從而,上訴人依不當得利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辦公室
建置費4萬5,940元,難認有理,應予駁回。至上訴人另主張
依民法第227條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辦公室建置費用,然民法第
227條係指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不完全給付,本件上訴人未舉
證被上訴人有何可歸責之債務不履行情事,故而上訴人此部
分之主張,亦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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