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及衡平原則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2-5 14:50
標題:
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及衡平原則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5 15:00 編輯
上訴人:
而所謂定型化契約應受衡平原則限制,係指締約一方之契
約條款已預先擬定,他方僅能依該條款訂立契約,否則,
即受不締約之不利益,始應適用衡平原則之法理,以排除
不公平之「單方利益條款」,避免居於經濟弱勢之一方無
締約之可能,而忍受不締約之不利益,是縱他方接受該條
款而締約,亦應認違反衡平原則而無效,俾符合平等互惠
原則。又所稱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則係指依契約本質所
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有顯失
公平之情形而言。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2-5 14:52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5 15:01 編輯
上訴人:
就系爭委任契約觀之,被上訴人並非經濟上之弱者,倘其
認為系爭委任契約違反民法保護委任人之任意規定,自可
不予訂約或委任上訴人代為處理相關請領保險給付事宜或
另覓他人代為處理,並無因其未委任上訴人而生不利益,
或經濟生活受制於上訴人不得不為委任之情形,自無顯失
公平之情事。原審判決不察,以系爭委任契約第5條第1項
之規定,違反本得由當事人以特約排除適用之民法第549
條第l項之任意規定,而認系爭委任契約第5條第1項之約
款無效,顯有判決適用法令不當之違法。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2-5 15:01
J:
次查,系爭委任契約第5條第1款前段約定:「甲方(委
任人)或事故本人如終止或解除乙方委任,則需賠償乙
方違約賠償金:新臺幣2萬元整」,然上開條款約定僅
需委任人終止契約,即認構成違約,並未區分是否可歸
責於委任人之事由,均課予委任人給付違約金義務,使
委任人慮於應負違約之賠償責任而無法任意終止契約,
明顯以課予違約金之賠償責任,限制被上訴人任意終止
權之行使,且加重民法第549條第2項之責任要件,對被
上訴人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3款規定,應屬
無效。至本款後段:「……並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另
應償還支出之必要費用(代墊費、公司管銷、員工薪資
、車資、辦公室租金等)。」部分,核與民法關於委任
契約之規定內容大致相符,亦即受任人本得請求委任人
償還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該部分之約定
,依前揭說明,則非無效。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2-5 15:03
J:
再查,系爭委任契約第5條第2款固亦約定:「甲方(委
任人)或事故本人,消極不為第2條規定委任事務必要
事宜之配合或私行撤回理賠申請或私行和解,除經乙方
書面同意外,均視同前款違約規定處理」,惟委任契約
之終止,僅須一方向他方為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效力,無
須他方為同意與否之表示,更無須他方以書面之方式為
之,然上開條款卻約定於其所列之情形下,尚須待上訴
人以「書面同意」後始可免於違約之懲罰,二者相較之
下,顯有失輕重;況不問被上訴人消極不提供或配合等
事項理由為何、是否可歸責,如未有上訴人以「書面」
方式表示同意,即課予違約之懲罰,顯然將此行為判斷
是否違約,繫諸於上訴人之同意權,亦難認公平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