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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裁定後通謀虛偽的信託還犯刑法上的罪?且有民法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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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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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22:50
標題:
假扣押裁定後通謀虛偽的信託還犯刑法上的罪?且有民法185?
按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規
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
,而毀壞、處分、隱匿其財產者,為構成要件。原告於10
7年2月13日取得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93
號假扣押裁定後,陳永成又於107年3月2日以信託為登記
原因,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陳艷紅、何陳
麗蓉及謝春香三人。被告林炎珠也同時於107年2月22日以
信託為登記原因,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陳
艷紅、何陳麗蓉及謝春香三人。被告陳艷紅、何陳麗蓉及
謝春香三人又移轉予陳子傑。被告陳永成及林炎珠二人又
查無其他有價值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以致原告債權遭受
損害。被告陳艷紅、何陳麗蓉及謝春香雖非原告之債務人
,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
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
以正犯或共犯論。」故被告陳艷紅、何陳麗蓉及謝春香共
同與陳永成及林炎珠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處分財產之不法
行為,損害原告債權,故被告陳艷紅、何陳麗蓉及謝春香
應與陳永成及林炎珠成立民法第184條、185條共同侵權行
為。若鈞院審理心證認為原告先位聲明無理由時,請鈞院
審酌判決被告陳艷紅、被告何陳麗蓉、被告謝春香,應連
帶賠償原告債權損失共6,457,9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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