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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徵信社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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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0-19 20:29
標題:
徵信社前員工…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19 20:33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449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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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
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定
有明文。是僱傭契約係以約定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
內,為僱用人服勞務,僱用人給與報酬為其成立之要件。
且其性質屬諾成契約,並非要式行為,依民法第153條第1
項規定,於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請
參見附件二)闡釋綦詳。是依上開見解可知,僱傭契約為
諾成契約,僅需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至於有
無簽立書面契約、保密契約或有無投保勞健保,均非判斷
僱傭契約是否存在之要件。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0-19 20:39
又查,徵信業者受其客戶委託所處理之事務具有私密性質
,前揭原告受訴外人陳豐欽所委託之事務為涉及婚姻、外
遇等事,更具有私密性且無關公益,故徵信業者及其員工
自應對其委託人負保密之義務,縱無形諸書面,亦為從事
該項工作者熟知之行業規範,尤以曾發生徵信業者處理委
託事務時所蒐集之證據反而用於恐嚇其委託人,更足以認
定對於徵信業者及其員工應對於客戶負保密義務乃屬該行
業之重要規範,而當為業者及從事之員工所應嚴肅認知。
而本件被告並非初入徵信業之人,據證人朱軒民到庭所述
,被告於之前就職於原告公司前,曾與朱軒民在另一家徵
信業者一統徵信共事過(見本院107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筆
錄,卷第230頁),被告對於此一行業重要行為規範自應
嚴謹遵守,不得將其處理委託事務所蒐集之證據或拍攝之
影片外流傳布,縱使將影片中人物之臉部以馬賽克遮掩,
或非以原告公司所提供之器材蒐集或拍攝者,亦非允許之
列。是以,原告主張被告將其於任職於原告公司期間,參
與處理客戶陳豐欽委託之抓姦事務,被告將所拍攝之蒐證
影片上傳至影音網站Youtube之行為,造成其客戶陳豐欽
向原告公司請求賠償,以致於造成原告公司之損害一節,
自堪以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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