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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移轉命令(受僱公司將薪資直接轉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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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0-18 20:56
標題:
移轉命令(受僱公司將薪資直接轉給債權人)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18 21:4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上字第 124 號民事判決
其次,被上訴人於97年1 月初(約春節開始前1 個月),
要求上訴人於領到年終獎金後匯款10萬元清償,因上訴人僅
於97年2 月4 日匯款3 萬元,被上訴人即於同年2 月間持系
爭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
雄地院)以97年度票字第2086號裁定准許(下稱系爭本票裁
定)准許,而持系爭本票裁定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
義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經嘉義地院以97年度執字第16367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97執行事件)核發執行命令自97年7
月起將上訴人對訴外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
亞公司)之薪資債權3 分之1 ,在1,858,800 元範圍內,移
轉由被上訴人向南亞公司收取(下稱系爭
移轉命令
),被上
訴人自97年7 月起至105 年10月止,共計收取1,875,67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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