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他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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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0-15 14:56
標題:
他益信託
另且,因東亞公司依
系爭契約第5 條第2 項及系爭委任契約第2 條第4 項第2 款
約定,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之義務,則東
亞公司與緯華公司、丁章鈞間之信託契約(下稱系爭信託契
約)性質應屬他益信託,惟東亞公司擅與緯華公司、丁章鈞
終止系爭信託契約,並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緯華公司、
丁章鈞,顯違反信託法第3 條規定及系爭委任契約第2 條第
4 項第2 款約定,原告得依信託法第23條規定,請求東亞公
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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