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債清條例第64條之1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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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9-29 12:14
標題:
債清條例第64條之1之運用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9-29 12:15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部分項
目支出過高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
案之唯一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
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
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為29,017元,加上將年終獎金三分之二即
14,000元用以清償,每月多清償1,167元(年終獎金21,000
,保留三分之一作為年節之用,14,000元÷12=1,167元)
,以30,184元(29,017元+1,167元=30,184元)作為清償之
基準,扣除必要支出16,508元,
每月餘額為13,676元,債務
人提出10,941元用以清償債務,已逾每月餘額之八成,符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條規定,
且所列個人支出及
扶養費亦低於同條例第64條之2之標準,足認債務人已盡力
清償。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
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且本件債務人名下並
無有價值之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
利。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9-29 12:34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9-29 12:36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部分項
目支出過高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
案之唯一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
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
務人每月收入為19,739元,扣除必要支出19,006元,每月餘
額為733元,加計財產總價值200,654元,債務人提出以三個
月為一期,一期清償9,504元之更生方案,已逾每月餘額之
九成【(
19,739元-19,006元)×3+200,654元
÷24】×0.9
=9,503.5元,且所列個人支出及扶養費均低於衛生署福利
部公布108年度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債務人所提之更
生方案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第64條之2之
規定,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
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
會,且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
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9-30 12:47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9-30 12:52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事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更何
況,依據相對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
還款總額為7 萬2,000 元,亦顯已逾消債條例第64條之1 第
1 項第2 款所定之數額6 萬2,957 元【計算式:(13,000元
-11,907元)×72期×4/5 =62,95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依法即應視為相對人已盡力清償,故異議人此部分主
張,洵屬無據,不足採信。此外,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3
條、第64條第2 項各款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是本
院司法事務官依其職權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消債條例
第64條第1 項規定所為本院107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8 號
裁定認可相對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洵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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