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承攬契約非要式,重要部分意思表示合致就成立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9-16 15:53
標題:
承攬契約非要式,重要部分意思表示合致就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374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締結承攬契約,本為不要式契約,不以簽訂書面為
必要。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
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如依情形,非
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
,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民
法第490 條第1 項、第491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故「一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
」為承攬契約之要素,倘當事人對於工作內容互相表示意思
一致,而就報酬之數額僅約定其概數或未約定該概數,但依
民法第491 條第2 項規定,可得確定其數額者,即與民法第
153 條關於契約之成立,當事人必須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之規
定無違,承攬契約即為成立。再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
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
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
更為曲解。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